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派息分红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二字[1998]17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1-26
实施时间: 1998-11-26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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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派息分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股东和基金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凡向个人股东和基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其在分配股息、红利的同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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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