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5]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5-26
实施时间: 1995-5-26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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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扣除。
  2.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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