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06]12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9
失效时间: 2011-9-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69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陕地税发〔2006〕73号)已经印发各地执行。现就有关实际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我省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化管理后,移交当地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下发前发生的年度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审核确认的,应进行补认定;对于以前年度由原主管税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5
实施时间:201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