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二字[1997]17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8-25
实施时间: 1997-8-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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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户业主本人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每月人均不超过550元的,可据实扣除,超过550元,按550元扣除。
  二、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可在三年内均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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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