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一字[1998]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3-16
实施时间: 1998-3-16
失效时间: 2010-5-25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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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目前,各地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征免税范围问题执行不一,要求省局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指教委,下同)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包括高、中等院校、小学校(含私立学校)及各类成人高、中、初等院校),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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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