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一字[1997]6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9-22
实施时间: 1997-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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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 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应缴费额。其中:
  (一)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以及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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