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企业营业税减免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一字[1998]2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5-18
实施时间: 1998-5-18
失效时间: 2010-5-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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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减免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山东省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流字(95)第21号)明确规定:凡在我省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依税法规定享受或需办理减税免税的,均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近据反映,有的保险企业违反中央和省局统一规定,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擅自将部分险种列入免税范围,给正常的税收管理带来难度。因此,为严肃税法,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规范保险企业的纳税行为,现将我省加强保险企业营业税减免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免税和不征税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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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