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一字[1998]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4-2
实施时间: 1998-4-2
失效时间: 2010-5-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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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娱乐业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研究,现将娱乐业营业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球、乒乓球、壁球、滑(溜)冰、射击、狩猎、钓鱼、跑马、儿童游乐场、滑道、棋牌室、健身房、水上游乐场、电子游戏机、模拟电子游艺、动感电影以及其他未列举名称娱乐项目,不论是乡镇以上、还是乡镇以下,一律按10%的税率征收娱乐业营业税。
  其他未列举名称的娱乐项目由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设有卡拉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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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