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流字[1995]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7-27
实施时间: 1995-7-27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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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资源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依据现行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现检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
  一、企业开采液体盐,再加工提炼成浓度较高的液体盐,用于生产氯碱化工产品,其资源税课税数量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5号《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液体盐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溶液。这里并没有对液体盐的浓度作一个量化的规定。另外,资源税的宗旨是对原产品(原矿、原盐)征税,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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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