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流字[1994]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2-8
实施时间: 1994-1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91
评论人次: 6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就营业税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省局拟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检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收费的征税范围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1)收费须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2)收费标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转贷业务规定、第十四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