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1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6
实施时间: 2006-6-26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货方报送的《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时,应按购货方当月购货次数限量发放《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市局统一印制),并将证明单核发情况填列《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存销台帐》(以下简称台帐,格式见附件,各局自印)。
  对纳税人已领用证明单超过30日仍未核销且无特殊原因的,在其办理核销前,暂停核发新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