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19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31
实施时间: 2006-7-3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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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税务登记对象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包括外埠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不包括历史上形成的汇总缴纳税款的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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