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21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11
实施时间: 2006-8-11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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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年,我市部分区、县局在增值税管理中发现有纳税人存在扩大范围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抵扣税款等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规定,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发生免税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收购凭证》),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凭《收购凭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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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9]6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3-24
实施时间:2009-3-2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