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14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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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发票使用管理,堵塞集贸市场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市局决定,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集贸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具范围
  “集贸发票”开具范围是在集贸市场内(包括自征市场)设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市场外零散税源如需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开具。
  二、领购及开具发票的手续
  自2006年7月1日起,受托代征市场领购“集贸发票”须持《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发票领购簿》、购票人员身份证统一到各区、县局票证中心领购。各区、县局票证中心在发售发票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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