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6]13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10-19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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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6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市局以京国税发[2005]335号通知转发,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前,已离任回国并携带自用车辆进境的使领馆馆员,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现行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身份证明资料:
  (一)对于无《驻外使领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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