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10-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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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本市金融机构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在2006年底以前,暂采取由各银行市级分行(以下简称市行)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方法,暂不采取在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实行预缴率的征收方式。
  二、凡需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各市行,应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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