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天然矿泉水等四种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1999]28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0-22
实施时间: 1999-10-22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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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鲁政发[1999]100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规定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9]31号)的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开征资源税,这是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迅速将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征收单位和广大纳税业户,并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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