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流字[1995]2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1-21
实施时间: 1995-11-21
失效时间: 2010-5-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189
评论人次: 2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金融行业营业税的法规政策又作了较大的调整,为帮助各级地税部门及纳税人完整、系统、全面了解掌握金融行业营业税政策,现将有关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业的征税范围金融业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按照现行规定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贷款业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分为一般贷款业务和转贷业务。转贷业务仅限于转贷外汇业务。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除转......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