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6]6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7
实施时间: 2006-12-2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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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依据企业的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出具“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样式附后),请据此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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