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7]7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2-3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2006-4-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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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中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新版软件未能按时到位,一些需要开具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尚未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为此,一些地区税务部门要求继续保留代开的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7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原防伪税控系统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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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