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118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12-8
实施时间: 2006-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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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广西、宁夏、青海、甘肃、吉林、重庆、大连): 
  现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保险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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