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6]50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9
实施时间: 2006-12-19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5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情况,现对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预(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日加收应预缴未预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