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6]8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8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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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涉税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应逐票填写《农产品普通发票和收购凭证抵扣清单》(以下简称:《农产品抵扣清单》,详见附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包括电子信息)。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要求被收购方提供自产自销证等相关证明,并编号登记;销货方名称栏相应填报被收购方身份证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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