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89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9-30
实施时间: 2006-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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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6]25号)规定,从2006年元月起,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9.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增设“其中:房屋转让所得”细目,以反映对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销售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准确掌握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2006年8月总局以国税函[2006]754号文件要求在征管软件中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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