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
发文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6]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7
实施时间: 2006-1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7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现就具体落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意见
  (一)纳税人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不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选择采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