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6]11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11-17
实施时间: 2006-11-17
失效时间: 2014-3-5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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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外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监管,我会决定进一步提高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临时分保(包括预约分保)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将在该季度生效的每笔临时分保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询价过程以及对手的报价情况;
  (二)选择关联企业的原因;
  (三)主要分保条件,包括涉及的险种?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再保险方式?分入或分出保费;
  (四)说明再保险分入分出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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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季度统计表.xls    
2、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年度统计表.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14]19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4-3-5
实施时间:20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