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
发文文号: 审法发[1996]337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1996-12-11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2000-8-7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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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强化审计机关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 审计署复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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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审计署2000年8月7日颁发[2000]审计署令第2号“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规定,本法规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