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发文文号: 审法发[1996]342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1996-12-11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2000-8-7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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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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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审计署1996年12月11日颁发审法发[1996]342号“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规定,本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