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11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11-20
实施时间: 2006-11-20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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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中出单统一打印保险费发票的请示》(太保寿[2006]84号)。为了适应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集约化运营,加强承保风险的控管和区域集中出单方式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单的同时,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的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区域集中出单的时间和区域
  (一) 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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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