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6]22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1
实施时间: 2006-8-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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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住房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核定征收方式为: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1%。
  (二)纳税人能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实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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