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1999]28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0-20
实施时间: 1999-10-1
失效时间: 2013-10-14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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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自己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缴纳房产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的,应按房屋的原值或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问题。
  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负责缴纳。对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无法及时找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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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0-14
实施时间:201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