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1999]14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4
实施时间: 1999-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3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征收管理工作做细做好。同时,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培训、辅导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真正了解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