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4-1-26
实施时间: 1994-1-26
失效时间: 2000-9-22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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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本规定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待业职工是指: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辞职和提前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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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2000-9-22实施《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