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字[1987]3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1987-3-10
实施时间: 1987-1-1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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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地方审计机关查出中央单位的问题而增加上缴的财政收入,可酌情留给地方财政一部分”的指示,现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除外),凡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审计中央在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查出的违纪金额而增加的中央财政收入(包括减少弥补企业亏损和事业费拨款),地方财政根据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86)国检办字第43号《关于地方派人检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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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