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征函[2006]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10-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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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应将为消费者办理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通知领购使用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单位。为消费者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原“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双方印章)”应粘贴在新补开发票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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