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2001]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2-9-20
实施时间: 2002-9-2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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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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