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商字[1989]3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89-3-9
实施时间: 1989-3-9
失效时间: 1999-11-19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1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1989年调整部分粮油收购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部分粮食、油料的定购价格调高后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稻谷、小麦、玉米和菜籽油(籽)、葵花油(籽)、花生油(仁)、棉籽油(籽)的比例收购价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粮油,按1989年3月31日的库存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金额。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外贸企业库存的出口粮油,不调整帐面金额,发生的差价随销售随列损益处理。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