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3]12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30
实施时间: 2003-10-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4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