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
发文文号: 财综字[1992]4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2-3-21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1999-11-19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4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电询问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审批工作问题。现函复如下: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与物价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了对收费的清理、审批和管理工作,清理整顿了各项收费,建立了收费审批制度,制定了统一的收费票据,加强了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1991年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确定&rdquo......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