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廉政建设的具体规定
发文文号: 财商[1990]8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0-4-24
实施时间: 1990-4-24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是财政部派驻各地对中央企业进行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财政执法单位。财政驻厂员必须正确行使财政部赋予的各项职权,切实做到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为政清廉,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规、法纪和廉政建设方面作出表率。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现结合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原则,严格执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界限,处理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经济违纪问题,要贯彻集体研究处理意见的原则,按程序与违纪单位见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权徇私,放弃原则,放宽政策界限。
  二、秉公尽职,正......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