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发文时间: 1986-10-7
实施时间: 1986-10-7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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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现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正确处理各种经济违纪问题,提出以下政策界限:

  一、关于偷税、漏税问题。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种税款,是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浮动加价或议价自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中偷税、漏税的;新办的集体企业,弄虚作假,免税期满另换招牌骗取国家减免税照顾的;国营企业为转移收入,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作新办集体企业,或把应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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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