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89]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9-3-15
实施时间: 1989-3-15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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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1989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现对国营施工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 计 科 目
  (一)将“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改为“专项应交款”科目,科目编号仍采用原“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编号。
  (二)“专项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国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各种专项应交款。
  (三)企业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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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