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营字[1987]8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87-12-26
实施时间: 1988-1-1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1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随着保险业务的深入开展,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除收取保险费收入外,还有一些其他收入。如代理手续费、收入理赔及追偿手续费等等,对这些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但考虑到营业税征收的一般原则和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对保险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追偿款收入及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免征营业税。
  二、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暂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