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延期偿还1990年到期财政债券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国债字[1990]9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90-10-20
实施时间: 1990-10-20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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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配合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并考虑到当前国家财政的紧张状况,决定对1988年发行的,1990年到期的财政债券延期偿还。推迟期为5年,推迟期间的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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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