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字[1991]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1-3-20
实施时间: 1991-1-1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1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2月3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编列
  根据《通知》关于“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做法基本不变”的原则,对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含中央与地方联营企业)的出口退税的预算编列方法规定如下:
  (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内的出口退税金额,全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平时暂由中央财政退付;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出口退税,年终决算时,地方财......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