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工[1993]189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3-10-6
实施时间: 1993-10-6
失效时间: 1999-10-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属各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2]64号“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市税务局京税二[1993]412号文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规定了所得税交纳问题,现将有关财务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凡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单位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含原有企业改组的企业集团)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自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起,可以按33%税率交纳所得税,但同时必须实行所得税后归还贷款办法。
  2.实行转换经营机制改革试点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1999]1406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1999-10-22
实施时间:199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