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0]2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7
实施时间: 2000-1-27
失效时间: 2010-5-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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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纳税行为,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我省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旅游企业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他代付费用”从营业额中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替旅游者支付;
  (二)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合并营业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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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