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是否需经有关单位审定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1985]8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5-12-31
实施时间: 1985-12-31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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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近,一些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给我部来信、来电,询问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所出具的报告书是否需经有关部门审定,是否应按有关部门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他们报送,以及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单位编制和签署会计报表等。对上述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恪守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所出具的报告书,应对有关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并与委托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充分的讨论,所提出的判断意见,必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对所出具的报告书,不需经任何部门审定。如发生伪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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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