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1]6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1-10-4
实施时间: 1991-10-4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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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1)财改字第4号《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国营工业、供销企业试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按照33%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的所得税,仍然通过“利润分配-应缴所得税”和“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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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