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1]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1-5-20
实施时间: 1991-5-20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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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内联营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联营的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这些行业和地区,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的会计处理。
  (一)吸收投资方。应按应分给投出资金企业的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联营利润”科目;按规定将应分给投出资金企业的利润转作投资时,借(减)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联营利润”科目,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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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